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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1272****08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民初1079号
    案号 (2021)辽01执2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0
    发布日期 2021-08-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融资本金89,614,902.07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截至于2019年10月9日的利息238,333.33元、罚息676,942.86元、复利1,936.46元,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按照未偿还本金为基数、复利按照未偿还利息为基数分别以年利率9.75%计算);二、被告吴沛峰、王雯剑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吴沛峰、王雯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7,48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北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吴沛峰、王雯剑负担499,461元,由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负担123,02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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