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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1272****08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83民初23号
    案号 (2020)苏1183执28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9
    发布日期 2021-04-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北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句容骏升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价款100074.2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经济损失(损失从2020年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0074.2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2元,公告费464.60元,合计2766.60元,由被告北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2766.60元一并给付原告)。上述款项可汇至句容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账号:32001757336050843295。汇款时注明本案案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4(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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