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大庆勤华瑞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60457****577L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603民初216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黑0603执17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凤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1
    发布日期 2021-12-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凤支行与被告大庆市华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510141712270247《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大庆市华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凤支行贷款本金4979000元,及截至2019年7月3日的利息及罚息280,372.47元,本息合计5,259,372.47元;并自2019年7月4日起,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分期还款计划的约定支付利息及罚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大庆市盛鑫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大庆勤华瑞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成、王占领、侯振弟、张宁、王兆丰、李爱国、丁桂英、黄明、曲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61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60元,共计54476元,由被告大庆市华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庆市盛鑫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大庆勤华瑞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成、王占领、侯振弟、张宁、王兆丰、李爱国、丁桂英、黄明、曲晶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