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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平邑县晓燕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127318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费证执字第5号
    案号 (2019)鲁1326执26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费县公证处
    执行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29
    发布日期 2019-09-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应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所作的约定,特出具本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可持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被申请执行人为:裴勇、侯海燕、平邑晓燕石材有限公司的法人裴勇。二、执行标的为:(1)截至二O一九年三月十四日,被申请执行人裴勇、侯海燕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1948418.51元(壹佰玖拾肆万捌仟肆佰壹拾捌元伍角壹分),利息:7503.75元(柒仟伍佰零叁元柒角伍分)、罚息:404588.67元(肆拾万肆仟伍佰捌拾捌元陆角柒分)。(2)根据该合同第一部分第六章第15条的约定,自二O一七年十月三十日后的逾期利率按执行年利率(9.0045)加收50收取,确定年利率为13.50675;违约罚息利率按执行年利率(9,0045)加收100收取。(3)根据该合同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3条约定,赔偿申请执行人为行使权力而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因此而遇受的其他经济损失;赔偿申请执行人因违约所遭受的其他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失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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