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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0469****365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04民初4436号
    案号 (2021)津0104执73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26
    发布日期 2021-11-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向原告河北钱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1651481.93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向原告河北钱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以1651481.93元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3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60元,由被告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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