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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0469****36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703民初7466号
    案号 (2021)粤0703执33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2
    发布日期 2021-09-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571219605018】。被告江门银通投资有限公司、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张波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对廖洪龙应退赔原告江门市酌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款项6万元及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9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00元,由被告江门银通投资有限公司、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张波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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