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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吉林中蒙铁路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2010108****14XB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民再49号
    案号 (2019)辽0111执13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20
    发布日期 2020-05-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吉林省仲银投资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被告吉林省仲银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金济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 二、被告吉林省仲银投资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被告吉林省仲银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金济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利息人民币2943333元(利息计至2017年9月25日,之后发生的利息以5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另计至还清本金之日止); 三、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金济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吉林省仲银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质押并办理了质押登记在吉林中蒙铁路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3000万元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吉林中蒙铁路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变更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1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尹波对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1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变更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1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为吉林中蒙铁路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尹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吉林省仲银投资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675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72590元,由吉林省仲银投资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吉林省仲银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吉林中蒙铁路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尹波对诉讼费、保全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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