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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秦皇岛首秦龙汇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余静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60044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81民初1461号
    案号 (2016)苏0581执31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16
    发布日期 2016-12-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秦皇岛首秦龙汇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鑫华能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45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以内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江苏鑫华能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85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55元,由被告秦皇岛首秦龙汇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55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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