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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金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07488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111民初476号
    案号 (2020)湘0111执4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3
    发布日期 2020-03-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庆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佘晓波股权转让款760 000元; 二、被告李庆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佘晓波违约补偿金86 000元; 三、被告湖南金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湖南金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庆武追偿; 四、驳回原告佘晓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 260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6 130元,由被告李庆武、被告湖南金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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