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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宝鸡市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1030371****242L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陕0304民初2689号
    案号 (2022)陕0304执1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10
    发布日期 2022-06-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陕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太白县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宝鸡三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电动吊篮租赁费等共计88500元,赔偿丢失物品折价款2805元,共计9130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91305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宝鸡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宝鸡三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2元,由被告宝鸡市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太白县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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