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鄞环行罚〔2018〕(1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市安质特种钢瓶检验检测有限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书文号:鄞环行罚〔2018〕(19)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安质特种钢瓶检验检测有限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案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宁波市安质特种钢瓶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财荣主要违法事实:特种钢瓶检验检测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贰拾万元行政处罚依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鄞州银行各乡镇支行(罚款编号:43500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鄞州区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8年6月14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6-14 |
决定机关 | 区环保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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