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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鄞)安监罚〔2018〕1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市安质特种钢瓶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8年05月15日对宁波市安质特种钢瓶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违反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18年05月09日,瞻岐镇安监所执法人员王才义、柯智文,在对宁波市安质特种钢瓶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于2018年04月04日开具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实施复查时,发现宁波市安质特种钢瓶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对责令限期整改的问题完成整改,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之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当即出具了整改复查意见书,并要求宁波市安质特种钢瓶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未整改问题完成整改。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2018年04月04日,我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安全生产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作业人员未按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等14项安全隐患;  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证明我所行政执法人员针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所采取的措施;  3、整改复查意见书一份:证明你公司存在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违法事实;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提取件:证明当事人作为行政处罚的被处罚当事人主体适格;  5、询问笔录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3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均予以承认;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于2018年05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未提出异议。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之规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5-28
    决定机关 宁波市鄞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