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飞得服饰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吴翠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373200-8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昆周商初字第00017号 |
| 案号 | (2016)苏0583执1667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2-22 |
| 发布日期 | 2016-05-12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飞得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康隆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50999.9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0999.97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9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南京辛得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康隆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14332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43325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9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186元,减半收取2093元,由被告南京飞得服饰有限公司承担549元,由被告南京辛得服饰有限公司承担1544元。该费用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550101040009599。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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