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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粤清城交罚[2021]01798号
    违法行为类型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12
    决定机关 清远市清城区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