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重庆城市广场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涂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21918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7)中区民初字第1403号 |
案号 | (2008)中区法民执字第0016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08-01-30 |
发布日期 | 2015-06-1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重庆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顺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161401.22元,支付截止2007年10月14日的利息和罚息28609.39元;并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自2007年10月15日起至付清时止,以尚欠借款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还款利率标准计付的利息,利随本清。 二、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对被告郭顺菊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64号负一层B064号建筑面积16.32平方米的住非宅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重庆城市广场有限公司对被告郭顺菊以其抵押房屋清偿上述债务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郭顺菊、被告重庆城市广场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69元,由被告郭顺菊负担,被告重庆城市广场有限公司负连带给付责任。此款,已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预交本院不退,被告郭顺菊在给付前款时一并直接付给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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