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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城市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涂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2191861-5
    执行依据文号 (2007)中区民初字第1711号
    案号 (2008)中区法民执字第001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08-01-30
    发布日期 2015-01-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禹金凤在2007年12月10日前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734763.12元和利息91049.5元; 二、被告禹金凤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支付上述借款本金从2007年5月14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的规定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 三、若被告禹金凤未按上述期限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偿还所欠债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对被告禹金凤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64号平街第三层A117号(建筑面积55.26㎡)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重庆城市广场有限公司则对被告禹金凤的上述债务在被告禹金凤抵押物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6029元,由被告禹金凤负担,被告重庆城市广场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给付前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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