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和地市监〔2019〕0004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9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现将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0#号车用柴(VI)和92号车用汽油;2.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的罚款拾捌万零陆佰(180600)元整。3.没收违法所得捌仟陆佰伍拾(8650)元整;罚没款合计:拾捌万玖仟贰佰伍拾(189250)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9-12 |
决定机关 | 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