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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城法罚字[2019]第4102623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市化工轻工民爆器材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7年08月22日16时30分我局西湖留下中队朱国建、蒋建宏通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市化工轻工民爆器材有限公司于2010年在留下街道东穆坞村168号内搭建三处单层建筑物,该三处单层建筑物主体均为钢架结构,四周彩钢板封闭,顶部彩钢瓦覆盖,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土地性质国有,其中编号的多边形建筑物建筑面积1312.2平方米,编号的多边形建筑,建筑面积859.2平方米,编号的建筑长13.4米,宽5.4米,建筑面积为72.36平方米,三处建筑物合计建筑面积为2243.76平方米。经核查,当事人该行为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4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简图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委托书1份,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1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位于留下街道东穆坞村168号三处单层、合计建筑面积为2243.76平方米的建筑物。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04
    决定机关 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