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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丹东成辉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金英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97636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360号
    案号 (2017)粤0904执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0
    发布日期 2017-04-1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卢壮与被告金英爱于2014年9月2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书》有效。 二、限被告金英爱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2500000元及利息1266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止,后续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0.6%计算至2015年6月30日止,2015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给原告卢壮。 三、被告丹东成辉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金英爱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丹东成辉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金英爱追偿。 案件受理费27813元,由被告金英爱、丹东成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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