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宁城法六〔2021〕29015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1年11月30日9时5分,我局执法人员陈昊烨、侯昭在巡查中发现,南京彩程置业有限公司在六合区雄州街道延安路熙棠里商业广场东侧倾倒建筑垃圾,涉嫌擅自倾倒建筑垃圾。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现场勘察并拍照取证。你单位倾倒建筑垃圾方量约4.1立方米,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执法人员向你单位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宁城法六〔2021〕115511号),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于当日14时50分前将倾倒的建筑垃圾清理干净。当日14时50分,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时发现,你单位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经后续查明,你单位的行为属于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我局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2021年11月3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2021年11月30日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3.2021年11月3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我局于2021年11月30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场以书面形式承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鉴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轻微,自由裁量适用从轻处罚。本机关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请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交通银行(地址:六合区龙池路333号六合市民中心,账号:320006617018010072263)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六合区雄州南路268号六合区信访局1楼),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依法将该处罚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进行归集。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1-30 |
决定机关 | 六合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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