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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065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杭州太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西湖区古翠路12号太素孵化园的经营管理单位,2021年3月1日14时35分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园区垃圾房内设置了绿色塑料材质的非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且垃圾收集容器上无垃圾分类标识,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要求,当事人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要求设置生活阿拉基收集容器。队员现场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西综执责改字【2021】第0019657号,责令限期整改,接受复查。经复查,当事人于2021年03月03日前整改完毕。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及《〈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之规定,对当事人杭州太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11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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