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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综执罚字〔2019〕第06060419120300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太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杭州太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08月初未经审批在西湖区古翠路12号院子内搭建了一个消防楼梯,该消防楼梯占地南北长2.6米,东西长5米,占地面积13平方米,高3层,用钢材搭建,目前还未完成建造。2019年10月30日,本案经批准立案。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南北长2.6米,东西长5米,占地面积13平方米,高3层)。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03
    决定机关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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