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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市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宝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84513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法执字第01328号
    案号 (2016)黑0103执恢007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25
    发布日期 2017-12-11
    已履行 5万元
    未履行 240420元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哈尔滨市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李艳军医疗费32176.54元; 二、被告哈尔滨市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李艳军误工费64330元(38598元/年÷12个月×20个月=64330元); 三、被告哈尔滨市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李艳军护理费18206.25元(43695元/年÷12个月×5个月×1人=18206.25); 四、被告哈尔滨市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李艳军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50元/天×16天=800元); 五、被告哈尔滨市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李艳军交通费8795元; 六、被告哈尔滨市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李艳军伤残赔偿金142080元(17760元×20年×40%=142080元); 七、被告哈尔滨市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李艳军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费6000元; 八、被告哈尔滨市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李艳军残疾用具(拐杖)费200元; 九、被告哈尔滨市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李艳军住宿费2630元; 十、被告哈尔滨市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李艳军鉴定费4540元; 十一、被告哈尔滨市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李艳军邮寄费174.20元; 十二、被告哈尔滨市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李艳军复印打字费760.60元; 十三、被告哈尔滨市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李艳军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8656元(12984元/年×5年×40%÷3=8656元); 十四、被告哈尔滨市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李艳军赔偿证人出庭作证误工费1072.17元(38598元/年÷12个月÷30天×10天=1072.17元); 十五、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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