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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工商常处字【2018】第9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广告管理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7-12
    决定机关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余广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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