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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富烟简处〔2017〕第6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卯兴凤处以违法经营卷烟总价值211元5%的罚款,计10.55元(壹拾元伍角伍分),卷烟发还当事人。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2-20
    决定机关 富源县烟草专卖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