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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博研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卫泽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94564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802民初831号
    案号 (2018)豫0802执4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15
    发布日期 2018-06-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博研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路支行归还借款本金34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18日按月息10.98‰计算,自2014年12月19日起在月息10.98‰基础上加收50%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黄河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浣溪沙宾馆、马福生、祝志然、李爱苓、魏泽坤对本判决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和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本案受理费4256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河南博研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黄河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浣溪沙宾馆、马福生、祝志然、李爱苓、魏泽坤承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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