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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桂林惠德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伍文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33005****09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桂0311民初248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7)桂0311执1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21
    发布日期 2017-08-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桂林惠德包装有限公司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16245.02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7月3日,2017年7月4日起的利息以200万元本金按9.7875%的利率计至被告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被告桂林惠德包装有限公司自愿于2017年8月11日前全部偿还。     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行因本案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6.8万元。若被告桂林惠德包装有限公司按第1项的约定期限偿还了全部借款本息,则被告桂林惠德包装有限公司只需承担3.15万元;若被告桂林惠德包装有限公司未能按第1项的约定期限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则需要承担全部律师代理费6.8万元。     三、若被告桂林惠德包装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则原告可就全部借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6.8万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原告邮政银行对被告伍文刚、磨小宁名下位于桂林市七星区穿山东路29号东晖国际公馆8栋4-4-2号房屋(房权证号:桂林市房权证七星区字第30311085/30311086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邮政银行对被告伍薇燕名下位于桂林市七星区穿山东路29号东晖国际公馆8栋4-4-1号房屋(房权证桂林市房权证七星区字第30311354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伍文刚、磨小宁、伍薇燕、伍定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由受理费23514元,调解减半收取1175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757元,被告桂林惠德包装有限公司、伍定强、伍薇燕、磨小宁、伍文刚自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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