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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朝)食药监食罚〔2019〕191167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9年10月05日两名执法人员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22号院1号楼商业部分地下1层D55/57B号的北京娜客佳焙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复检,发现该单位仍然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我局于2019年10月01日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北京娜客佳焙食品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行为,对其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京朝)市监食责改〔2019〕1042193号,要求其三日内按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0月05日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复查,发现该单位仍未按要求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当事人经营单位主体业态为小食杂店,经营面积是15平米;从业人员2名均有健康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违法事实成立。北京朝阳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24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京朝)市监食罚告〔2019〕190721号,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行政处罚内容 1、罚款人民币51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29
    决定机关 朝阳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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