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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地税稽罚[2016]8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东阳市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内容 经我局于2016年1月13日至2016年1月29日对该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1、2013年在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实物、有价证券等20122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40244元。2、2014年在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实物、有价证券等5400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10800元。3、2013年在管理费用中用收款收据列支汽车费用100元,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二、处罚决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该单位应扣未扣应缴未缴的个人所得税51044元处以0.5倍的罚款计25522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对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处以罚款计220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5742元。限该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吴宁地税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该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东阳市地方税务局或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东阳市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3-01
    决定机关 东阳市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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