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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漯河中天铸造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10455****905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103民初207号
    案号 (2020)豫1103执12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9
    发布日期 2020-10-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郭玉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赵志红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27日起按照月利率10‰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漯河中天铸造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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