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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云南星瑞华邦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段晓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711339-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盘法民初字第3094号
    案号 (2016)云0103执19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昆明盘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30
    发布日期 2017-04-1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云南得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垫款本金人民币6483171元及截止2015年11月27日止的逾期利息1254499.91元; 二、被告云南得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自2015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垫款本金人民币648317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伍的利率计算); 三、被告云南得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99500元; 四、被告云南星瑞华邦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段晓晗、范文涛、雷鹏、陈庆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478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云南得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云南星瑞华邦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段晓晗、范文涛、雷鹏、陈庆梅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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