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云南星瑞华邦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段晓晗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971133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202民初660号 |
案号 | (2016)皖0202执121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7-15 |
发布日期 | 2017-05-02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星瑞日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之间的汽车贷款合同(《采购车辆借款合同(轿车-观致)》); 二、被告云南星瑞日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05509.36元及自2016年2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有权就云南星瑞日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库存车辆登记编号:昆工商经抵押登记2014000021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云南星瑞华邦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长征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段晓晗、范文涛、陈庆忠、段念对上述第二条规定的债务在抵押物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72元,由七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七被告在清偿债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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