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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国有机绿色食品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振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510****836E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684民初303号
    案号 (2020)冀0684执11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24
    发布日期 2020-10-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有机绿色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5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按年息24%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二、 被告李振华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中国有机绿色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律师费2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170元由被告中国有机绿色食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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