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中国有机绿色食品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011358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京0102民初12974号
    案号 (2019)京0102执70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27
    发布日期 2019-04-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国有机绿色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之前向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偿还4000000元;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之前向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偿还3000000元;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之前向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偿还3000000元;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之前向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偿还3000000元;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之前向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偿还3000000元;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之前向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偿还3000000元;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之前向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偿还3000000元;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之前向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偿还3000000元;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之前向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偿还3000000元;于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日之前向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偿还3000000元;于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日之前向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偿还3000000元;于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之前向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偿还剩余贷款本金4000000元,并清偿自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李振华、被告段雪岩对被告中国有机绿色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李振华、被告段雪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在清偿范围内向被告中国有机绿色食品实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四、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6938元,由被告中国有机绿色食品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李振华、被告段雪岩共同负担(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前支付)。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