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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70060****794A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2民初2046号
    案号 (2020)粤1972执34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14
    发布日期 2021-04-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21209603135】。一、限被告东莞市金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租赁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黄金(规格为AU99.99,成色99.99%的1公斤金锭)45公斤,并按编号为02010002672018L0003的《黄金租赁合同》标准支付租金和违约金至全部租赁黄金还清之日止(租赁费的计费定盘价为274.09元/克,违约金的计费定盘价为279元,截止至2019年1月19日的租赁费为29807.29元,违约金为48849.41元);二、如被告东莞市金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不能足额返还黄金(规格为AU99.99,成色99.99%的1公斤金锭)45公斤,则就不能返还的数量按照283.88元/克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赔偿相应的价款;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对被告东莞市金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莞市厚街镇科技工业园的房产(权属证号分别为:粤房地权证莞字第1600106883、1600106884号)以及土地[权属证号为(东府国用(2005)第特900号)]享有抵押权,并对该房产、土地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本判决第一至二项所列债权在1.5亿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对被告东莞市金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其公司仓库内的千足金成品(编号为0769东莞0020180418004)享有抵押权,并对该千足金成品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本判决第一至二项所列债权在5亿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至二项判项债务在2亿元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向被告东莞市金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深圳易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至二项判项债务在3亿元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向被告东莞市金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七、被告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至二项判项债务在2亿元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向被告东莞市金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八、被告朱要文对本判决第一至二项判项债务在2亿元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向被告东莞市金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九、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986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金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易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朱要文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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