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476200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杭拱商初01546号 |
案号 | (2021)浙0105执恢54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杭州拱墅法院 |
执行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日期 | 2021-08-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向阳归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996334.75元,支付利息1029592.48元、复利23565.51元(暂计算至2015年3月4日),此后的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王向阳支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律师费4444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梦展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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