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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72714****060G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202民初75号
    案号 (2021)苏1202执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日期 2021-06-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联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劳务费234854.26元及利息(以234854.26元为本金,从2020年51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江苏联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73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6893元,由原告负担150元,被告金厦公司负担6743元(原告已预交4407元,被告金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4257元,并向本院缴纳诉讼费248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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