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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惠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28RXNT-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0191民初3246号
    案号 (2020)浙0191执16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杭州开发区法院
    执行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31
    发布日期 2020-10-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浙江惠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燕154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4元,由被告浙江惠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许燕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惠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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