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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邓福保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98176****575b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981民初1725号
    案号 (2016)赣0981执8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19
    发布日期 2017-02-23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限被告江西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郑州煤机综机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76942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55元,由被告江西丰龙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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