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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鹿邑县南方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000000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3)青民四(民)初字第1741号
    案号 (2015)邳执委字第000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邳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1-10
    发布日期 2016-01-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英语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20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英语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2000元;三、被告袁财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始日内赔偿市公安局青浦分局76000元;四、被告鹿邑县南方货运有限公司对被告袁财喜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受理费2050,由原告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负担250元,被告袁财喜、被告鹿邑县南方货运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公告费820元,由被告袁财喜、被告鹿邑县南方货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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