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新县尚上方再生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63257****096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6民初4692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290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和被告河北港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安新县尚上方再生资源交易有限公司、被告王证滔、被告李宝茹、被告河北金宇晟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一致确认:截至2020年4月30日被告河北港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欠付原告《融资租赁合同(回租)》[编号正奇(津)业DGZL2018043]项下剩余租金18205800元、违约金及逾期利息合计1092348元(以18205800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20年2月1日暂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即18205800元*24%*3/12=1092348元)和留购价款100元。 二、案件受理费65781元(系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16470元、律师费70000元均由被告河北港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三、被告河北港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第18期租金958200元、第19期部分租金628373元,部分逾期利息及违约金172476元、留购价款100元、诉讼费65781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16470元、律师费70000元,合计1916400元。 被告河北港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前支付原告第19期剩余租金329827元、第20期租金958200元、第21期部分租金628373元,合计1916400元。 被告河北港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第21期剩余租金329827元、第22期租金958200元、第23期租金958200元,合计2246227元。 被告河北港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前支付原告第24期租金958200元。 被告河北港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前支付原告第25期租金958200元。 被告河北港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第26期租金958200元。 被告河北港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全部剩余租金7482000元(已扣除210万元保证金,其中包含第27-36期租金,每期958200元)。 四、若被告河北港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时间及金额按时足额还款,原告同意免除被告违约金及逾期利息919872元。若被告河北港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按期足额还款,则被告河北港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仍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及逾期利息979872元。 五、若被告河北港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能按时足额还款,视为剩余债权全部提前到期,原告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就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确认的全部债权的剩余未付部分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以全部剩余租金18205800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被告河北港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张逾期利息。 六、被告安新县尚上方再生资源交易有限公司、被告王证滔、被告李宝茹、被告河北金宇晟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对本协议中被告河北港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原告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八、原、被告各方当事人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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