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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新县尚上方再生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63257****096J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637民初47号
    案号 (2021)冀0637执恢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5
    发布日期 2021-07-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调解如下: 一、 截止到2020年1月7日被告王证滔共欠原告田玉璞借款本金1700万元,利息200万元(双方经充分协商估算确认)。自2020年1月7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王证滔于2020年1月24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截止到该日期对应的全部欠款利息。同时给付前述的尚欠的利息200万元。被告王证滔于2020年2月29日之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万元及截止到该日期对应的剩余借款本金的利息。被告王证滔于2020年3月3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及截止到该日期对应的剩余借款本金的利息。被告王证滔于2020年4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及截止到该日期对应的剩余借款本金的利息。 三、保全保险费、交通费等27100元被告王证滔于2020年1月24日前给付原告田玉璞。 四、被告河北金宇晟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河北港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新县尚上方再生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安新县正旭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马为民、贾光辉、王长新、王议、王占秋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如被告王证滔任一笔欠款未按期支付,原告田玉璞有权就未偿还的全部款项申请执行,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王证滔、河北金宇晟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河北港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新县尚上方再生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安新县正旭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马为民、贾光辉、王长新、王议、王占秋负担,于2020年1月24日前给付原告田玉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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