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龙口孚佳电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68179****76X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602民初13591号 |
案号 | (2020)鲁0602执76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3-05 |
发布日期 | 2020-04-1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山东龙口蓄电池总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14975500元、利息94936.14元(暂计至2019年10月20日),及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同时由被告龙口孚佳电源有限公司、被告徐久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确认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对被告山东龙口蓄电池总厂提供的1538台/套机器设备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案件受理费112112元,减半收取56056元,由被告山东龙口蓄电池总厂、被告龙口孚佳电源有限公司、被告徐久敏共同负担。因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已向本院全额预交且同意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限被告山东龙口蓄电池总厂、被告龙口孚佳电源有限公司、被告徐久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5605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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