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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捷能发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20056****27XF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724民初1762号
    案号 (2021)苏0724执5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4
    发布日期 2021-06-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反诉原告)青岛捷能发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四川中建上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5.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工程款42.91万元的利息应从2015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工程款41.29万元的利息应从2018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四川中建上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原告(反诉被告)四川中建上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青岛捷能发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维修费用10000元。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青岛捷能发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16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20元,反诉费3238元,合计1555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四川中建上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58元(已交纳),被告(反诉原告)青岛捷能发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被告已交纳3238元,其余款项在被告给付上述兑现款时一并向原告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558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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