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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捷能发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20056****27XF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6民初3354号
    案号 (2020)津0116执16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自贸法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6
    发布日期 2020-08-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青岛捷能发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瑞灵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欠付货款412800元,并以4128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6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青岛捷能发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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