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璜综(城)罚字〔2019〕2103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5-07 |
决定机关 | 无锡市江阴市璜土镇人民政府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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