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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市众恒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10475****015U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102民初12991号
    案号 (2021)赣0102执26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9
    发布日期 2021-12-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武汉市众恒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徐忠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富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货款72850元及利息8076.9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元,被告武汉市众恒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徐忠德共同负担182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