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昆山中海天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许可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84807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昆民初字第0321号 |
案号 | (2015)昆执字第0434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6-05 |
发布日期 | 2016-03-3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昆山中海天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贝豪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86389元,并承担相应逾期利息(以本金136877.8元自2012年12月1日起、以205916.7元为本金自2013年5月1日起;以205916.7元为本金自2013年10月1日起;以137277.8元为本金自2014年3月1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昆山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98643605151526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的,原告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11860元,由原告江苏贝豪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60元,被告昆山中海天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该款原告江苏贝豪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已预缴,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昆山中海天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江苏贝豪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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