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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保定市红光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60272****78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602民初1441号
    案号 (2019)冀0602执11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03
    发布日期 2019-11-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保定市红光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保定市新市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七分公司工程款1200000元及利息(按本金1200000元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1年12月25日起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71元,由被告保定市红光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到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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