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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捷时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钱俊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2071130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0408民初177号
    案号 (2017)湘0408执4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17
    发布日期 2018-03-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湖南捷时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省衡阳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客票款29605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741元,财产保全费2000元,以上共计7741元,由被告湖南捷时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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